(2015)泰商初字第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王支行与叶荣、曹飞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王支行,叶荣,曹飞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0180号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王支行,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安泰路2号。负责人王朝晖,行长。委托代理人奚霞(特别授权),该公司信贷主管。被告叶荣。被告曹飞池。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王支行与被告叶荣、曹飞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王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永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凌鸿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