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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执字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罗润峰与被执行人鞠滔、鞠光文、刘向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润峰,鞠滔,鞠光文,刘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105号申请执行人罗润峰,男,1999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鞠滔,男,1996年8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鞠光文,男,1972年4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向群,女,1975年1月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徐晓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彭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