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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执委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凤与洪波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委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陈凤。被执行人:洪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萧商初字第30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洪波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大坂风情6幢2702室住宅[建筑面积162.2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25.35平方米,详见平正估价(2014)qt字23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丁卿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