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执委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凤与洪波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委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陈凤。被执行人:洪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萧商初字第30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洪波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大坂风情6幢2702室住宅[建筑面积162.2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25.35平方米,详见平正估价(2014)qt字23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丁卿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