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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郭林林,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蔺德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宋 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