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郭林林,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易车互动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蔺德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宋 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