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梁杰与合肥朝阳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杰,合肥朝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530号申请执行人:梁杰被执行人:合肥朝阳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勇,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朝阳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杰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朝阳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417.19元【其中运费21495元、逾期利息222.12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67.07元(暂计算至2015年3月5日),案件诉讼费200元,案件执行费2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