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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301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城关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曹政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