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301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城关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曹政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