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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晶宇、徐冰涛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仙桥汽车城综合经营区2号地块,机构代码:693612551。法定代表人:李元满。被执行人吴晶宇,身份证号码:3307811989********。被执行人徐冰涛,身份证号码:3307811984********。被执行人张秀玲,身份证号码:3307021984********。申请执行人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晶宇、徐冰涛、张秀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代偿款58506.48元及逾期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4500元、案件受理费834元。在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晶宇名下的车辆。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薛来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