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527号原告张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桂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臧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