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宏丽与丁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丽,丁克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203号原告:杨宏丽,女,1958年3月12日生,汉族。被告:丁克宝,男,1956年4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杨宏丽与被告丁克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丁克宝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阎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