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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执行人田雪琴与李大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雪琴,李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田雪琴,女,汉族,农民,住扶风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李大强,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申请执行人田雪琴与被执行人李大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00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李大强赔偿申请执行人田雪琴3110.03元,并承担受理费159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田雪琴于2015年3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李大强自觉缴纳了全部案款,现申请执行人田雪琴领走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扶风县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00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祎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