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中民三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杨黎明与安徽人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黎明,安徽人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三初字第00012号原告:杨黎明,男,汉族。被告:安徽人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金山新村80栋504室。法定代表人:康奇民。原告杨黎明与被告安徽人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杨黎明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人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自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3月12日为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黎明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黎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黎明负担。审 判 长 黄冬松代理审判员 马海平人民陪审员 汪海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夏 芸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