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王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148号原告李某,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某某,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后因原告愿给被告一次机会,且被告现下落不明,诉状无法送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崔明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