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刑终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洪燕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洪燕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亳刑终字第00189号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洪燕,曾用名张红艳,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农民,住谯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洪燕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谯刑初字第0015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张洪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磊、蒋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洪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洪燕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洪燕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愿,且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洪燕撤回上诉。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刑初字第001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峰审 判 员 杨国明代理审判员 何宏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闻 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