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润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润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109号原告: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聪明。委托代理人:胡平。委托代理人:陈敏。被告:叶润霖。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润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已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邓丽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