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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贺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654号原告刘某某,女,住柘城县。被告贺某,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时清华人民陪审员  邬丙奇人民陪审员  位国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文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