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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兰玉禧与史家梅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玉禧,史家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439号申请执行人:兰玉禧,男,2002年9月26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兰锋,男,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史家梅,女,1979年4月6日生,汉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二初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家梅丈夫熊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上的存款(单项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