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方某与张某、济宁市天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张某,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方某。被告张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原告方某与被告张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某、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方德军以位于银都花园小区房产(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一套,任爱国以的位于明珠花园小区房产(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某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方德军所有的位于银都花园小区锦绣园房产(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一套。任爱国所有的位于明珠花园小区房产(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一套,依法应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方德军所有的位于银都花园小区房产(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一套。任爱国所有的位于明珠花园小区房产(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一套。二、冻结被告张某、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瑞辉人民陪审员 高美丽人民陪审员 马利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