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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舞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第106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国红,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绍培,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9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素丽审 判 员  蔡卓琳人民陪审员  褚培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