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舞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第106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国红,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绍培,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9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素丽审 判 员 蔡卓琳人民陪审员 褚培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