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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二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顺汉与丁让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汉,丁让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二初字第166号申请人李宏汉,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丁让顺,女,汉族,农民。申请人李宏汉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丁让顺名下JE7599号奥迪牌轿车一辆,并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宏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丁让顺名下JE7599号奥迪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忠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