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商初字第3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诸晓国与张科、蔡小平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晓国,张科,蔡小平,董建忠,于向东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3586号原告诸晓国。委托代理人汪宁,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楼思媛,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科。被告蔡小平。委托代理人虞建军,翁佳丽,浙江越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建忠。被告于向东。委托代理人虞建军,翁佳丽,浙江越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诸晓国诉被告张科、蔡小平、董建忠、于向东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诸晓国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晓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楼煜波人民陪审员 何京伟人民陪审员 郑樟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雪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