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文执民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日树与刘叶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文执民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刘日树,务农。被执行人刘叶超,务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文南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日树与被执行人刘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标的额为4000元及其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叶超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日树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叶超外出,无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文执民字第4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许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