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66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赵刚杰与姚松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刚杰,姚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689-3号申请执行人:赵刚杰,住所余姚市。被执行人:姚松林,住所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4)���慈执民字第6689号赵刚杰诉姚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姚松林所有的号牌为浙B×××××的轿车一辆,申请执行人赵刚杰已受偿106700.56元,被执行人姚松林尚欠申请执行人赵刚杰58084.44元。现被执行人姚松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慈执民字第66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