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傅永高与吴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永高,吴广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699号原告:傅永高。被告:吴广平。本院在审理傅永高与吴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永高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穆文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何思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