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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傅永高与吴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永高,吴广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699号原告:傅永高。被告:吴广平。本院在审理傅永高与吴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永高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穆文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何思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