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江伟与张遵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伟,张遵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596号原告:刘江伟。委托代理人:王菁,新疆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新疆鸿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遵家。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伟与被告张遵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江伟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江伟负担,剩余25元本院退还原告刘江伟。代理审判员 袁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