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商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鲁商传媒集团(山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公司与济南鲁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商传媒集团(山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济南鲁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26-1号原告鲁商传媒集团(山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印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文,女,1988年2月28日生,汉族,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济南市。被告济南鲁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程兆鹏,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商传媒集团(山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鲁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商传媒集团(山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鲁商传媒集团(山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商传媒集团(山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鲁商传媒集团(山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