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姜某某、汪某某民间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姜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谭某某。被告:姜某某。被告: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姜某某、汪某某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攀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饶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