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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姜某某、汪某某民间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姜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谭某某。被告:姜某某。被告: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姜某某、汪某某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攀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饶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