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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淮安市楚州区万源针织厂与金湖正熙服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楚州区万源针织厂,金湖正熙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1374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楚州区万源针织厂。被执行人金湖正熙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莹,董事长。淮安市楚州区万源针织厂与金湖正熙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金商初字第0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封,现被执行人财产正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财产正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评估、拍卖需要较长时间,申请人也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湖县人民法院(2014)金商初字第0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永军审判员  顾海忠审判员  王德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敏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