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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非审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临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沛斌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沛斌,刘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非审字第14号申请人临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韩胜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汉华,男,现任临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现住河北省临西县。被执行人杨沛斌,临西县人。被执行人刘雪,临西县人。本院立案庭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行政庭移送审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临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临计征决字(2015)0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晨审 判 员  王贵花人民陪审员  马燕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占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