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386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王某乙,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肖利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韶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