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行终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荣与如皋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荣,如皋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中行终字第000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荣。委托代理人程轲,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东华,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公安局,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路688号。法定代表人成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明,如皋市公安局丰乐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何尧,如皋市公安局法制大队三中队中队长。上诉人王荣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2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荣的委托代理人程轲,被上诉人如皋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杨明、何尧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荣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羽梅代理审判员 仇秀珍代理审判员 张祺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彩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