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朱建国与武汉市龙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夏顺涛、夏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00号武汉市龙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夏顺涛、夏莹:朱建国与武汉市龙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夏顺涛、夏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建国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如下义务:一、被执行人武汉市龙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朱建国借款450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武汉市龙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建国借款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三、被告夏顺涛、夏莹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朱建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的诉讼费47080元及执行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武汉市龙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三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