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70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1990年8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合川区钱塘镇湖塘村**组**号,因吸毒于2014年9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及强制戒毒,因本案于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允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从他人处购得毒品后藏于其暂住的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樵村清河里12巷5号205房内,并用于自己吸食。2014年9月3日,公安人员在南海区西樵镇雄威酒店门口截查唐某,当场在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一批,后在其暂住处起获疑似毒品一批及封口机、电子秤、搅拌机、锡纸等。经鉴定,从唐某身上起获的白色粉末一盒,净重1.62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白色颗粒一包(10粒),净重2.4克,检出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成分;橙色颗粒10粒,净重0.2克/粒,检出芬纳西泮成分。在其暂住处起获的红色颗粒一瓶,净重4.7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颗粒两包,净重7.4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颗粒一粒,净重0.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3包,净重1.63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立顿奶茶包装的褐色粉末96包,净重1636克,检出咖啡因成分;橙色颗粒21排(209粒),净重0.59克/3粒,检出芬纳西泮成分;橙色颗粒1粒,净重0.17克,检出羟苯甲酯成分;橙色混浊液体2瓶,10毫升/瓶,检出地西泮成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民警在抓获被告人的同时起获封口机和搅拌机各1台、铝箔1盒、电子秤1把、矿泉水瓶1、胶袋1个、手机2部。该事实有扣押物品清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起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2.45克、氯胺酮3.25克、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2.4克、芬纳西泮219粒、咖啡因1636克、羟苯甲酯0.17克、地西泮2瓶、铝箔1盒、矿泉水瓶1个、胶袋1个、封口机和搅拌机各1台、电子秤1把,予以没收并销毁;手机2部,由暂扣机关发还权属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虹虹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翠萍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