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楚执补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徐某甲申请执行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楚执补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甲,男,1955年1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徐某乙,男,1970年4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楚执补字第285号徐某甲与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77144.50元,行申请费1057.00元,合计78201.5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2)楚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季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