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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楚执补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徐某甲申请执行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楚执补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甲,男,1955年1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徐某乙,男,1970年4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楚执补字第285号徐某甲与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77144.50元,行申请费1057.00元,合计78201.5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2)楚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季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