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申某甲诉申某乙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甲,申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黎民初字第106号原告申某甲,男,汉族,2001年9月28日生,黎城县黎侯镇正川村人,学生。法定代理人郭某某,女,汉族,1976年4月22日生,黎城县黎侯镇城内村人,农民,系原告的母亲。被告申某乙,男,1975年5月17日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正川村人,农民,住原籍。案由:抚养费纠纷。原告申某甲与被告申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申某甲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大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