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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北京爱赛立技术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华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爱赛立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市华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7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爱赛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8号楼219室,组织机构代码69230221-X。法定代表人:唐更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生,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珠海市华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富山工业园三村片区珠海市卓胜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厂房5(珠海凯德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号厂房B),组织机构代码56257589-3。法定代表人:朱军贤。委托代理人:韦汉平,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北京爱赛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赛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深仲裁字第1312号裁决(以下简称1312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爱赛立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4年4月23日。二、仲裁机构的受案号:深仲受字(2014)第752号。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四、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4年12月11日。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本案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珠海市华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电子公司)故意隐瞒了根据双方2013年11月19日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华瑞电子公司尚未交付的8600片PCB板生产情况的证据,导致本案仲裁员误以为该8600片PCB板已经备料、开料、生产,从而错误地裁决双方继续履行该《加工承揽合同》。实际上,华瑞电子公司尚未交付申请人的8600片PCB板既未备料、也未开料、更未生产。华瑞电子公司与爱赛立公司签订该《加工承揽合同》后直接将承揽事务全部交给了爱赛立公司不知晓也未同意的第三方,其自己并没有履行该《加工承揽合同》的任何义务。这些证据均在华瑞电子公司处,只有华瑞电子公司能够提供,而在仲裁程序中其均故意不提供。裁定结果本院认为:涉案仲裁裁决为国内仲裁裁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爱赛立公司撤销1312裁决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所谓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指对方当事人独占持有该证据且不向仲裁庭提交,而提出该主张的一方不持有该证据,亦无法从其他公开途径取得该证据;第二,该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涉案8600片PCB板开料生产的证据应属于公开渠道可以获得,不属于被申请人独占持有未提交,且仲裁庭已对该《印制电路板加工报价》合同的继续履行作出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因此申请人爱赛立公司有关被申请人华瑞电子公司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另外,仲裁司法审查属于程序性的司法审查,仲裁庭已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实体认定和处理,申请人爱赛立公司以仲裁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且产品质量瑕疵为由申请撤裁,不属于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爱赛立技术有限公司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1312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北京爱赛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最 久审判员 高 江 南审判员 邱 明 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缓(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