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巩昌宝与许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昌宝,许春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巩昌宝。被告许春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昌宝诉被告许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昌宝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许春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昌宝撤回对被告许春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6元减半收取,由巩昌宝负担。审判员 姚继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闫小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