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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巩昌宝与许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昌宝,许春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巩昌宝。被告许春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昌宝诉被告许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昌宝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许春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昌宝撤回对被告许春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6元减半收取,由巩昌宝负担。审判员  姚继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闫小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