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唐孝兵与杨越、汤建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孝兵,杨越,汤建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唐孝兵,男,生于1973年4月18日,汉族。被告杨越,男,生于1990年1月11日,汉族。被告汤建华,女,生于1965年1月8日,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39904-4,注册地广安市城南莲花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邹晓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孝兵与被告杨越、汤建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孝兵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孝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44元,由原告唐孝兵负担。审判长 杨璨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徐 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