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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建敏与吕均超、张巧民、刘伟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敏,吕均超,张巧民,胡小凤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048号原告李建敏,女,汉族,出生于1964年11月3日。被告吕均超,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1月13日。被告张巧民,女,汉族,出生于1971年9月26日。被告胡小凤,女,汉族,出生于1982年9月22日。原告李建敏诉被告吕均超、张巧民、胡小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建敏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敏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建敏负担。审 判 长  张聪会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闫文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