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叶生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叶生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91号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元,该公司经理。被告叶生青,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叶生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荣桂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 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