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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诉前调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汪新民与梅金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新民,梅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诉前调字第00117号申请人:汪新民,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申请人:梅金宝,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汪新民与申请人梅金宝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3月26日经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汪新民赔偿梅金宝医药费,此款已支付。本协议签订后梅金宝医疗费由其自行承担。二、汪新民赔偿梅金宝其他各项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3000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付清。三、本协议签订后,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终结,双方不再要求对方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希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平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