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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徐建华与和西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裁定书3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建华,和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监字第5号原审原告徐建华。原审被告和西军。原审原告徐建华与原审被告和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5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我院(2014)新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已认定本案的借条系和西军伪造的虚假证据,本案系虚假诉讼,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2011)新民初字第5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其锁审 判 员  郇宜瑕人民陪审员  赵甲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米成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