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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周正和与周正和、徐丽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周正和,徐丽娟,徐林和,王雅民,朱炳良,周荣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6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负责人:陈军。委托代理人:陶钧源。委托代理人:娰健文。被告:周正和。被告:徐丽娟。被告:徐林和。被告:王雅民。被告:朱炳良。被告:周荣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诉被告周正和、徐丽娟、徐林和、王雅民、朱炳良、周荣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正和、徐丽娟、徐林和、王雅民、朱炳良、周荣琴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撤回对被告周正和、徐丽娟、徐林和、王雅民、朱炳良、周荣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茹赵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沈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