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傅某与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傅某,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警官,住莆田市城厢区。被告茅某,女,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诉被告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某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八百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四百元,由原告傅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林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