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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傅某与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傅某,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警官,住莆田市城厢区。被告茅某,女,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诉被告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某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八百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四百元,由原告傅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林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