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180号原告:于某某,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龙岩社区。被告:张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24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忠民代理审判员 白 婷人民陪审员 沈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昝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