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抚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长海与被执行人田瑞朝、李德军、景亚军、武广生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亚军,孙长海,田瑞朝,李德军,武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异字第7号异议人景亚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辉南县。申请执行人孙长海,男,汉族,白山市国土资源局职员,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刘卫东,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瑞朝,男,汉族,个体运输户,现羁押于公主岭监狱。被执行人李德军,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辉南县。被执行人景亚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辉南县。被执行人武广生,男,汉族,辉南县水利局职员,住吉林省辉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抚执字第64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田瑞朝、李德军、景亚军、武广生给付申请执行人孙长海车票款289683.00元;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2)抚执字第8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景亚军坐落于辉南县朝阳镇兴工街七委七组楼房一处,现异议人景亚军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一、该执行申请已超期,根据该执行通知书所记载,申请人是在2015年1月8日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白山中院(2011)白山民二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是2011年7月29日成文,应该是当年生效,根据民诉法第239条的规定,该执行申请的期限为2年,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从2011年年末一直到2015年1月8日,早超期了,所以应驳回。二、异议人不应该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查封异议人的财产是错误。根据执行依据辉南县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该调解书只是申请人孙长海和被执行人李德军、田瑞朝之间的调解协议,没有异议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申请人孙长海的诉讼,1、确认四被告是合伙经营关系,扣押吉F455**客车及票款正确。2、四被告共同偿还合伙债务,互负连带责任。抚松法院的判决是驳回诉讼,白山中院的判决是“孙长海在本案中主张确认田瑞朝、李德军、景亚军、武广生为合伙关系,对孙长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直接判决押留吉F455**号营运车辆票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没有确认合伙关系也没有支持连带赔偿的主张,那么申请人直接申请对异议人及其他人的执行没有判决依据,按照该判决内容“主张扣留吉F455**号营运车辆票款289683.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只能做此执行,执行不能延伸不能扩展。调解协议约束的对象没有异议人,中院判决没有其他内容,所以异议人认为直接以两个法律文书就对异议人进行执行并采取查封措施是错误的。现在吉F455**号客车及线路我已经转让给徐磊,我经营期间由于客源少,每个月都赔钱,车票款让车长景亚波取走加油了。异议人提交了(2011)白山民二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2010)辉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客运车辆及线路转让合同各1份。申请执行人称:一、异议人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二、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6月25日依据辉南县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向抚松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未超过执行期限,也不存在诉讼时效超过的问题。三、在执行过程中,抚松县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2010)抚委执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将吉F455**、吉F455**号票款289683.00元扣押,扣押之后本案异议人武广生和景亚军于2010年4月份向抚松县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其认为被扣押的两台车票款收入应当属于异议人武广生和景亚军所有。因此抚松县法院执行部门经异议审查后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了解除对两台车票款收入的裁定,裁定书是(2010)抚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中向双方当事人明确交待了诉权,即“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在十五日内向抚松县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被异议人收到该裁定书后依照裁定书所赋予的权利,依法向抚松县法院提起诉讼。抚松县法院审理后作出(2010)抚民二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孙长海的各项诉讼请求。于是孙长海按法律规定提起上诉,在上诉审理期间,武广生和景亚军私自将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28万多元票款转走,转走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1)白山民二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第二项明确“孙长海主张扣留吉F455**号营运车辆票款人民币289683.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二审法院认为孙长海在抚松法院(2010)抚民二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中孙长海的请求是成立的,因此孙长海有权利向拿走票款的人主张。因此本案审理的异议人请求不合理。本院查明:孙长海申请执行田瑞朝、李德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是辉南县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的,我院受理后,于2010年7月21日和7月26日分别作出(2010)抚委执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李德军、田瑞朝在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公司松江河运输有限公司吉F455**号、吉F455**号大客车的客运票价收入289683.00元和(2010)抚委执字第8-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田瑞朝所经营的松江河至北京的吉F455**号大客车予以查封。异议人景亚军、武广生就(2010)抚委执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向我院出案外人异议,我院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2010)抚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支持案外异议人武广生、景亚军提出的异议,解除对吉F455**号营运车辆车票款人民币289683.00元的扣留。申请执行人孙长海不服(2010)抚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在15日内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孙长海在诉讼前和诉讼中没有对吉F455**号营运车票进行保全。就其诉讼我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0)抚民二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孙长海的各项诉讼请求。孙长海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白山民二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抚松县人民法院(2010)抚民二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孙长海主张扣留吉F455**号营运车辆票款人民币289683.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2011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孙长海与田瑞阳、吉林省红日车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将吉F455**号金龙客车解封,田瑞阳、吉林省红日车业集团有限公司将车提走后20日内将20万元交付给孙长海。该案以和解结案。因田瑞阳、吉林省红日车业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和解协议,2012年1月12日我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孙长海的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12)抚执字第87号,并对吉F455**号营运车辆车票款进行调查,经查景亚军于2011年8月6日将吉F455**号客运车辆及线路转让给徐磊,因白山市华龙运输集团公司松江河运输有限公司在2011年5月4日前,车辆所有票款收入由原法人范金君管理,因范金君已经死亡景亚军、武广生经营吉F455**号客车期间的票款去向无法查清,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对各自的主张不认可,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2012年11月27日我院将此案退回辉南县人民法院,并作结案处理。辉南县人民法院没有接收我院退回的案件,2014年6月13日我院作出(2012)抚执字第8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第三人景亚军所有的坐落于辉南县朝阳镇兴工街七委七组楼房一处,于2014年8月7日恢复执行,案号为(2014)抚执字第535号,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抚执字第535号执行案件委托执行函,委托辉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并作结案处理。2014年10月29日辉南县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我院,我院于2015年1月8日对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5)抚执字第64号,2015年1月16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李德军、田瑞朝、武广生、景亚军给付申请执行人孙长海车票款28968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2010)抚委执字第8号执行案件是2011年8月30日和解结案,因和解协议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孙长海于2012年1月12日、2014年8月7日和2015年1月8日申请恢复执行,本执行案件恢复执行没有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故异议人这一异议理由不成立。(2011)白山民二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孙长海主张扣留吉F455**号营运车辆车票款人民币289683.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我院依据此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作为执行依据,只能对吉F455**号营运车辆的票款进行执行。现吉F455**号营运车辆票款自我院作出(2010)抚委执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至异议人景亚军于2011年8月6日将该车转让给徐磊经营,这一期间的票款现已经不在白山华龙运输集团公司松江河运输有限公司,本院无法查清吉F455**号营运车辆票款去向。(2010)辉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主体为田瑞朝和李德军,我院向异议人景亚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查封异议人景亚军的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的要求不应将其列为被执行人和查封其房屋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裁定如下:一、驳回异议人景亚军提出(2015)抚执字第64号执行案件超过执行期限的异议;二、支持异议人景来军提出的其不是本案被执行人,不应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查封其财产的异议请求,撤销(2015)抚执字第64号执行通知书和(2012)抚执字第87-1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潘维胜审判员  王贤臣审判员  李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凤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