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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商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王紫毛、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王紫毛,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商初字第0043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3号。负责人陈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荣,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紫毛。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A区30-101。法定代表人邵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告王紫毛、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撤回对被告王紫毛、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元,由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告承担。审判员  颜志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徐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