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章××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和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于2014年10月中旬至同年12月11日期间,在普宁市□□村一房屋内,开设一赌摊,通过提供麻将牌、扑克牌等赌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水渔利约人民币6000元。2014年12月11日23时许,公安机关到该赌摊查处,抓获被告人章××和李××等参赌人员时,现场查获赌具、赌资人民币975元。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收缴物品清单、作案地点及查获赌具、赌资的拍照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章××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中旬至同年12月11日期间,被告人章××在普宁市□□村一房屋内,开设一赌摊,通过提供麻将牌、扑克牌等赌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水渔利约人民币6000元。2014年12月11日23时许,公安机关到该赌摊查处,抓获章××和李××等参赌人员时,现场查获赌具、赌资人民币975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普宁市公安局出具的提取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明:侦查机关在章××处扣押到赌具及赌资。2.经被告人章××当庭确认无误的作案现场和赌具、赌资的相片。3.普宁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章××以及其他参赌人员于2014年12月11日被抓获。4.证人李××、李×豪、章×森、章×文、章×敏、章×河、章×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分别证明:2014年12月11日23时多,他们在普宁市□□村章××开设的赌摊聚赌时,现场被公安机关查处,他们被抓获。李××、李×豪、章×森、章×文、章×河、章×标还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章××。5.被告人章××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0月中旬至同年12月11日期间,他在普宁市□□村自家房屋内开设一赌摊,通过提供麻将牌、扑克牌等赌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水渔利约人民币6000元。2014年12月11日23时许,公安机关到该赌摊查处,他及李××、李×豪、章×森等参赌人员被抓获。6.被告人章××的户籍证明,证明:章××于1959年8月17日出生。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章××所犯罪名成立。鉴于章××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章××请求从轻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章××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树雄人民陪审员 黄少义人民陪审员 张益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许玉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