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霍焕珍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06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某,汉族,个体经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3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舒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年底开始,被告人霍某在未取得相关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本人多次往返香港购买药品,并在其经营的佛山��顺德区伦教街道新丰路76号优尚百货店处销售,至2014年11月11日被查获。2014年11月11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联合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述店铺查获黄道益活络油、乐信小儿感冒灵、乐信小儿退烧灵等27种药品。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现场扣押的黄道益活络油、乐信小儿感冒灵、乐信小儿退烧灵等二十七个品种外在特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药品定义的条件,且未取得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应按照假药论处。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霍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对协查函(伦教优尚百货店)的复函及鉴定意见告知书;搜查笔录及扣押、移交、处理物品清单;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人口信息查询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霍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霍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霍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查获的假药具体是:黄道益活络油43瓶、乐信小儿感冒灵9盒、乐信小儿退烧灵2瓶、宝咳���1瓶、珮夫人小儿止咳露3瓶、保婴丹2盒、余仁生保婴丹5盒、儿童幸福伤风素9包、宝贝湿疹膏8盒、强力无比膏11盒、宏兴鹧鸪菜19盒、位元堂猴枣除痰散1盒、胃仙-U2盒、太和洞止咳丸24盒、太和洞久咳丸36瓶、蚬壳胃散14罐、五蜈蚣标止咳丸48包、牛头牌通血丸10盒、马百良安宫牛黄丸5罐、幸福化痰素2盒、特强幸福伤风咳素12盒、无睡意幸福伤风素9盒、乐信感冒灵13盒、乐信镇咳感冒灵8盒、何济公止痛退热片9盒、何济公止痛退热散19盒、钓鱼牌肚痛健胃整肠丸12盒。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对协查函(伦教优尚百货店)的复函、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控霍某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霍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扣押的涉案假药依法应予没收、销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霍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霍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伦教派出所的涉案假药一批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冰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魏 乐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