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天津壹光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才易天下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壹光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才易天下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天津壹光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21号风景写字楼2-302室。法定代表人禹胜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熠,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才易天下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5-C-601。法定代表人张海旻,首席执行官。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壹光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才易天下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壹光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壹光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范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