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商终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杨绪光与山东省邮政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绪光,山东省邮政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绪光,无业。委托代理人:邹冬妹,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邮政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兴学街西首*号**号。负责人:王冬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松,山东中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马庄村北临。法定代表人:张宗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义胜,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杨绪光因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12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绪光于2015年4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绪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绪光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孙长峰代理审判员 孟庆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东一 关注公众号“”